第十条企业团委(或总支、支部, 下同) 有下列参与权:
(一) 企业团委书记(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) 是党员且适宜的, 参
加同级党委; 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, 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必要
的常委会议; 不是党员的, 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。
(二) 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, 协助厂长就企业经
营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, 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。
第十一条企业团委有下列决定权:
(一) 根据同级党组织、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, 结合本
企业实际, 部署团的工作, 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。
(二) 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和撤销, 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。
(三) 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职工, 授予荣誉称号。
(四) 支配团的活动经费。
第十二条企业团委有下列考核权:
(一) 考核下级团组织的工作。
(二) 受同级党委和厂长委托, 考核本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和行政
领导重视青年工作、关心青年成长的情况。
第十三条企业团委有下列建议权:
(一) 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、调动意见, 协助党委管理下级团
干部。(
二) 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发展对象; 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
青年职工提干、上学深造。
晋级
(。
三) 向行政领导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申请表彰、奖励和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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